刘禅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非常明确。
通过他人推荐从而得以入朝为官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
走人脉入仕,自古有之,不可断绝,即便是到了如今,刘禅也依然无法将此等现象铲除。
况且,科举制度固然有其独到之处,但它绝非无所不能。
任何朝代晋升的渠道总会多种多样,只是存在大众小众,法内法外之分罢了。
既然这些人如此热衷于举荐他人,刘禅就顺着他们的心意。
但是,自己的规矩他们也要遵守。
于是刘禅提出建立举荐担保人制度,并这项新的制度被郑重地写入了法律之中。
跟据荐举制度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处于中下级别的地方官员,还是在其阶官以及职务升迁的过程当中。
都必须要有具备一定级别和相应数量的中高级官员承诺共同承担罪责予以保举。
倘若没有得到任何人的推荐,那么这名官员就休想获得升迁的机会。
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遏制由于各种各样的人情关系所导致的胡乱举荐官员的不良现象。
即便是知县和县令的职位升迁,也不能成为特例。
当选拔人员担任县令一职的时候,需要至少两名官员一同承担罪责来进行保荐。
而当选拔人员想要更改官职去担任知县之时,则必须要集齐五位现任的上级官员一起承担罪责来提供保荐才行。
如此一来,只要那些受到举荐的官员胆敢触犯法律法规,那么所遭受打击的范围绝对不会仅仅局限于他们个人或者是他们所属的家族。
这种严格的连带责任机制无疑会对官员们形成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
促使他们在举荐人才的时候务必谨慎行事,确保所选之人真正具备相应的才能与品德。
同时,为了削弱各官署之内拉帮结派、以及乡土势力侵害朝廷的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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