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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使命1937第三百五十五章:南洋领(求订阅、求月票、求各种!!!)

第五是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第六是监督权,文件规定领民有对领地政务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领主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同时,这份文件还规定了领民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领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南洋领领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第一是维护领地安全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领地的统一是领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在南洋领无论是华、犹太、西方各族或者是当地土著,各民族一律平等。领地有义务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任何公民都负有维护领地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义务,不得从事分裂领地和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第二是遵守领地法的义务,所有的领民都负有维护领地法尊严、保证领地法实施的职责。

第三是维护领地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领地安全,是指领地的领土和主权不受扰,领地政务不受威胁。

第四是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服兵役是领民维护领地安全、荣誉和尊严的实际行为。文件规定,保卫领地、抵抗侵略是南洋领每一个领民的神圣职责。南洋领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年满18周岁的领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是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是领地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领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的货币和实物。没有税收,领地将无法运转。

此外,领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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